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吉利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陽明家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571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
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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