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9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
月,緩刑叁年。
扣案之盜版光碟壹佰伍拾貳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外,另更正如下:本件警詢時之告訴代理人為甲○○,偵
查中到庭之告訴代理人為 張家禮
二、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觀念,本次遭侵害的影
片計20部,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之態度等情,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
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經本次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本件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
3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盜版光碟計152片(見告訴人於民國95年7月12日提出
出之告訴狀中經過確認盜版光碟為152片內容之記載),乃
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不
論屬被告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74
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淑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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