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林鴻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
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南港區,有民
事聲請調解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
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