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潘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未載明原告欲請求被告返還屏東縣○○
鄉○○段○○號之土地,致本院無從確定訴之聲明,並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從而,原告應提出記載正
確、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檢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
院(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