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潘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未載明原告欲請求被告返還屏東縣○○
  鄉○○段○○號之土地,致本院無從確定訴之聲明,並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從而,原告應提出記載正
  確、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檢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
  院(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