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納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肆仟 參佰陸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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