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光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6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本件犯行均已坦承不諱,深有悔意,並全力協助尋回遭竊之失物,年節將至,為能陪伴父母兒女,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鄭光智被訴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64號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調查完畢、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宣判,復經聲請人提起上訴,並於107年2月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繫屬在案(107年上易字309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聲請人目前非屬本院在押之被告,本院自無從予以審酌。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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