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191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告 易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讓與及通信網路業務服務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於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址雖設在「基隆市安樂區」(詳戶籍謄本),然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第四分局查訪被告住居事實,據被告阿姨陳稱:易寶宏現居住在新北市林口區(詳參當事人欄所載地址)。有基隆市警察區第四分區107年2月14日基警三分字第1070460620號函暨查訪紀錄表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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