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呂慧美

代理人 朱健興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鄭璟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慧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案卷查明無訛,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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