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一峻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六六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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