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重傷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5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