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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