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5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所載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所示毒品等案件,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所請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所示罪名予以減刑之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揆諸聲請意旨,聲請人僅向本院聲請減刑,本院爰就准予減刑之部分,減刑如附表一「減得刑期」欄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至聲請人就本院91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本院91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792號刑事判決等案件,亦聲請減刑云云。查本院91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僅係就附表一編號一、二號所示罪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並非犯罪終局判決,就該裁定本身自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聲請人就此部分亦聲請減刑,尚有誤會;另被告前因販賣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79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該案經法院宣告之刑度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核與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以減刑之範圍未合,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減刑,要屬無據。綜此,聲請人就上揭本院91年度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本院91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792號刑事判決等案件,亦聲請減刑云云,要無理由,應予駁回如文第二項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附表一:受刑人聲請減刑案件經准許者┌───────┬───────────┬───────────┬───────────┬───────────┬───────────┐│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及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自90年10月中旬起至90年│自90年9月5日起至90年│90年8月8日│自92年2月底某日起至92│自92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10月21日止│10月21日止││年3月24日止│92年3月25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0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90年度毒偵字第4252號│95年度偵字第9631號│92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0年度訴字第2097號│90年度壢簡字第1311號│91年度壢簡字第696號│92年度訴字第908號│同左││實├───┼───────────┼───────────┼───────────┼───────────┼───────────┤│審│判決日│90年12月25日│90年12月12日│91年11月6日│92年8月28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左││定├───┼───────────┼───────────┼───────────┼───────────┼───────────┤│日│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左││期├───┼───────────┼───────────┼───────────┼───────────┼───────────┤││確定日│91年2月4日│91年2月4日│97年12月23日│92年10月13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