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號抗告人甲○○
(現於嘉義看守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7年訴字第2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得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