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0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手提包陸件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