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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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王品喬葉瓅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日核發,並按異議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亦即異議人即債務人所提支付命令異議狀上記載之住所地「嘉義市○區○○路00號四樓4」送達。本件支付命令已於同年10月28日由嘉義市德安路總督天下大樓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支付命令應已於同年10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又本件經計算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應計至同年11月17日。因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同年12月6日始提出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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