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63號聲請人 曾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63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高科技證券│05-DA-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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