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5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沙東星 被告凱立特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佳崇 被告 林昱寰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清償借款間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