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33號原告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2月5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