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56號原告 沈國賢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被告台灣農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道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農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8樓」,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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