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4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率百分之5.14按月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書第拾貳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貸款契約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乙○○僅繳納利息(或本金)至民國98年5月2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此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可證,依據貸款契約書第拾壹條,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31,2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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