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 林楊琇雯 訴訟代理人 陳松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旺聲 、 林秀珍 、 林玫君 、 林煥起 、 林岳聲 、林昱錦、 林昱佑 、 林玳安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查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變更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4萬4,123元,並經原告繳納裁判費為20萬9,560元,嗣於106年1月10日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9萬558元(①第一項聲明:金額1,558萬4,171元②第二項聲明:經核定價額為980萬元③第三項聲明:經核定價額為222萬3,434元④第四項聲明:118萬2,953元⑤合計:2,879萬558元),應繳裁判費為26萬5,440元,已據繳納20萬9,560元,應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5,880元(計算式:26萬5,440元-20萬9,560元=5萬5,8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