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昭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昭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鍾昭光(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毀損器物罪各1次,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附表:受刑人鍾昭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毀損器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04.05│108.04.02│├───────┼───────────────┼───────────────┤│偵查機關及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57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9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苗交簡字第40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5.15│109.10.08│├─┼─────┼───────────────┼───────────────┤│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苗交簡字第40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87號││決├─────┼───────────────┼───────────────┤││確定日期│108.06.03│109.10.08│├─┴─────┼───────────────┼───────────────┤│宣告刑得否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罰金或易服社會│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85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52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