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陳彥樺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複代理人 柳慧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蘭鑫陳錦桂陳穧壬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第一項聲明: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2樓之4建物暨其座落土地請求分割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之結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9,03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20,000元X97.27平方公尺X1/3(原告主張分得比例)=7,133,133元)。㈡第二項聲明:請求分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吉分行存款及應收租金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253元(計算式:61,010元×1/4(原告應繼分比例)=15,253元)。㈢第三項聲明:請求被告陳穧壬補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790,644元。㈣第四項聲明:請求被告陳穧壬給付12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15,059,030元(計算式:7,133,133元+15,253元+7,790,644元+12萬元=15,059,030元),上述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5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尚餘139,528元(計算式:144,528元-5,000元=139,528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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