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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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黃寶琴 被告 林國恩 被告 林素蘭 被告 林紫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8,700元(計算方式:中山段870-5地號79平方公尺×25,300元/每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