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利曉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利曉剛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第5行及第8行之日期均更正為「翌(10)日」;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利曉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惟其竟無視於此,率爾於酒測值達每公升0.26毫克之情形下,仍駕駛危險性相對較高之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更因不勝酒力而在車輛未熄火之狀態下醉倒於車內直至為警巡邏發現,益徵其行車控制能力已顯然受到酒精影響,所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初犯酒後駕車為警查獲,坦承犯行且未肇事,酒測值亦非甚高;兼衡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案前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78號被告利曉剛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居○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利曉剛於民國109年6月9日22時許起至同日22時30分許止,在某海產店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時19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與建工路口,利曉剛因不勝酒力而昏睡於該車輛駕駛座,經警據報前往將其喚醒,並發現其身有酒味,復於同日2時27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利曉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全部犯罪事實。│││述││├──┼───────────┼───────────┤│㈡│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被告於犯罪事實所示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警攔查,並為警測得呼氣│││單影本各1份│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檢察官童志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