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文瓊
吳洋洋
一、債務人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玲、吳洋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健康家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玲、許文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