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200號上訴人 李家銘 被上訴人 劉奕榮
劉奕圳
劉奕錦
劉奕伍 劉玉堂 即 劉玉棠
吳劉美菊 劉世維
劉奕勇 劉奕雄 劉奕炎 葉 劉玉雲 劉奕忠
劉奕伸
劉奕璋 劉奕熙 劉奕裕
劉素貞
劉素華 謝禎明 謝玉華
謝玉貞 謝玉玲 謝傳淨
邱謝 靜芬
謝邵麗蓉
郭添功 王郭芬貞
傅連財
傅兆財 傅淑珠
王彥錞 王淳書
傅淑馨
釋道理 陳寶琴 陳寶玉 陳寶釧
范民珠 律師(即 陳日新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陳連鐎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蔡謝桂香
謝麗如 邱逢甲 邱曉芬 邱宇昌 邱露妍 謝邱碧連
陳鵬鈞
王國亮
王綵琳 即 王采玲
王麗美 林國治 林國政 陳林麗美 林麗香
邱 黃秋桃 邱春淵 邱春港
邱春旭 許邱梅珠 邱桂珠 馮景志 黃鄭碧雲
黃正璋
黃文璋 黃秀美 蔡 黃美玲 黃秀真 邱進香
馮金妹 温雪如 呂貴美
温照東
温鉑洋 温宓媞 温芃釉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被上訴人 温玉驥
徐金美
温世傑
温世華
温郁芬
温心慧
温明村 林温淑娪 李 温幸珠 黃豐祿
黃豐堂
黃豐川
黃玉女 黃玉枝
黃玉嫻
黃文正 王文瑤 王彩碧 王惠玲 王麗美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月妹 曾福財 葉盛坤 葉德宗 葉德乾 葉美琴 曾武榮 曾靜枝 曾昭銘
羅仁宏 羅小鈴 羅兆隆 郭羅美娥 羅美渶
羅美華
劉坤錫
劉坤漢
蔡 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秉璋 劉世安 林 劉玉蘭 劉賴鳳嬌 劉家政 劉家棋
劉世國
劉米妹
劉瑞錢 劉貴梅
劉世康 劉世宏
劉世榮
余許河妹 余奕添 余奕城 余奕鵬 余淑貞 余羅月英 余奕康 余奕權 余玉嬌
余秀蓉 余秀丹 黃承應 黃承醮 黃承富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承道 被上訴人 黃承龍
李吉龍
李吉源 林志豪 林雅婷
余里妹
楊余瑞英 涂運土 涂運霖 楊森雲 楊森成
涂玉嬌
蔡涂玉招
蔡德良 蔡彥昇 蔡彥明 蔡嘉瑋 涂芳榕
邱文達 邱真華 邱秀珍 邱玉英
邱秀蘭 邱玉梅 邱玉楨 邱秀美
傅劉梅妹 劉金蘭 劉秋蘭 劉美蘭 劉美珍 劉世燈 劉智榮 劉智銓
劉怡玲 劉秀珠 劉家蓁 即 劉秀春
劉泉妹
官劉美女劉綢妹劉傅秋香劉世添劉世福
蕭劉秀珍 劉秀玉 劉秀春 劉鳳嬌 劉世泉 劉世銀 劉立騰 即 劉世松
劉燕嬌 劉奕垣 游本縣 黃游戊妹 黃維森 黃增祥 徐黃秋香 黃瑞香
劉奕鏡 劉奕先 劉奕祥
劉奕郎 張劉月妹黎 劉桂妹 黃劉金連 劉郁榕
劉全信
劉文雄 劉淑惠 劉萬來 劉萬得 劉萬益 郭劉瑾儀
楊 劉杏真 凌 劉惠娟 劉美雲
黃琮凱 黃崇漢 黃菁秀
黃于庭
黃美玲 黃仁木 黃茂次
張黃寶彩 羅和貴
趙廷岳 趙廷昇
趙殷頤
莊 趙寶珍 戴常烈
戴雪玫
陳戴玉蘭 戴阿環
戴阿桃 戴美華
戴阿春 陳黃阿梅
楊接來 楊政邦 楊天佑 楊佩姍
楊佩如 楊天祥
邱楊阿桂
楊宛遇 楊麗芬 邱坤增 邱坤滉 邱益宗 邱益勝
黃聖炫 黃聖慧 黃聖昌
黃淑美
邱清澤 即 張展明
張秀琴 張秀鳳 邱 張秀鑾
張秀貞
張秀滿 張麗芬
羅邱瑞蘭 林 邱河妹
邱淑貞 邱瑞珠 邱瑞雲 邱家樺
邱秀霞 劉福本 劉敏
劉美葉
劉林傳 許清旺
許鄧賢妹
許文展 劉淑美
許可渟 許素卿 簡許阿呆 潘王盈玉
潘永成 潘耀濱 潘承濬 即 潘宗宏
潘志青 潘秋月
高文真
陳髙娥 高玉娟 劉世淏 劉瑞香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 劉桂枝 黎黃細妹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金美 黎金枝
黎碧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劉炎候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被上訴人 黎錦蓮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澤澔 丁翠雲
丁淑媛 李煥智 李煥堂
李線英 李秋英 李素琴 李金葉 劉盛雄 彭盛強
劉奕麒 黃秀琴 黃文良
黃文峻 黃文瑞 黃文熙 黃奕鴻 黃文志 黃秀蓮
劉俐敏
劉俐臨 劉美玉 劉旭燕 劉王玉霞 劉奕淦 劉奕豪 劉奕傑 劉沛穎
劉學保
石明聚 石明哲
石明光
莊 劉美妹 劉孟萍 葉秀珍 劉奕萬 劉奕君
劉秋珍 劉學正 劉學健 吳劉英妹
林友婷 黃世榮
黃淑娟 黃淑文 涂月蘭 黃景星 黃琇莠
黃春香 葉劉秋蘭 劉議聰 劉詠汝 蘇 劉春惠 劉惠蘭 劉淑慧 劉玉霞 陳勝德 陳婉萍 陳清香
陳月蔭 劉世基 劉世雄
劉世鈞 劉梅瑜 劉宴伶 劉采婕
盧秀姬 劉世鑫 劉世添
劉世清
劉寶桂
劉奕壬 簡枝妹 劉奕茂 劉世銘 劉世宇 劉雪華 劉奕灶 劉絲誼 劉美貴 吳建清 吳建榮
吳建煥
郭吳桂英
吳月英
吳佳展
吳新才
吳桂圓 吳采澄
吳少妃 李 吳蘭妹 吳建源 吳建霖 吳建雲
吳建堂
吳建俊 何 吳菊梅 吳玉梅 吳鳳梅 吳錦梅 劉奕權 劉奕忠
游春枝 劉芳玲 劉慧敏 劉世邦 劉奕岳 劉奕安 劉和子
劉淑真 劉秀琴
劉香蘭
陳玉蘭 劉世欽
劉世瑋 劉世彬 劉奕鏧 傅見有 傅榮輝 傅見成 傅玉良
劉鳳妹 劉鳳英 劉金蘭陳 劉玉嬌
劉奕鍊 蔡勇皇 蔡政達 蔡旻芳 蔡佩如
蔡怜香 劉世璋 劉世清
劉奕銘
劉采玉 劉秀珍
劉蘭真 劉素珍 劉奕全 廖劉義妹 劉瑞嬌 劉玉鈫 劉蘭英
劉淑美 呂珍珠
李賢哲 即 李秉承
李明倫 即 李沛妤
李能煒 李賢杰 李瑞貞 李纘樑 李賢忠 李慧貞
李纘坡 李纘煊 李纘騰 李英雄
李英標
吳湯桂蘭 詹阿文 詹盛通 詹榮治 詹桂子 吳錦枝 吳菊妹 吳鳳妹 吳蘭妹 廖茂昌
廖侃隆 廖芝倩 廖宥晴 即 廖佳慧
吳運妹 吳莞媚
黃茂松
黃謝榮 黃仁杰 黃秀琴
黃秀娥 黃秀雲 鄭謝茶妹 黃育紘 黃沛緹 陳志豪
陳志旺 陳嘉惠 陳柏丞 陳凱生 陳月英
陳月美
陳蘭鑫 即 陳月香
陳月圓 陳芷涵 陳秋玉 高興霖 高沛妏 高莉媗
高彩倫
高國榮
高林玉燕 高興緯 高妙榛 即 高雅萍
高冠穎 即 高莉婷
高雅惠
高國政 余晨希 高子竣 高韻濡 高燕玉 高鳳玉 謝正祥 謝亞倫 謝亞珉 高湘芸 王興雄 王秋華 高黃玉妹 黃鳳縈 即 黃惠卿
高興宇
高羽萱 高國寶
陳順乾 陳順坤 陳文星
陳文明
陳文榮 陳文光 陳鳳嬌
葉 陳鳳珠 陳鳳珍
陳鳳梅
謝富妹 王慶宗
王慶治
王玉春 王玉嬌 王綉勤 王月雲 王葉松英 王少政 王少信 黃劉查妹
黃忠雄 黃忠明
劉黃春妹 蕭慧怡
黃貴蘭
黃銀泉 蕭玉枝 劉興邦
莊育發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莊 李桂英 鄒 莊玉蘭
莊育成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玉炎 莊育園 詹吳秀蘭 詹錢榮 詹錢棠 謝蓮甲 陳永發
江淑芬 劉奕雄 劉鴻水 劉瑞爐
劉學鳯
劉學堯 劉奕政
劉奕熾 劉學寶 吳 劉富美 劉秀華 陳奕霖
黃志杰
陳劉意
陳永杰 林木春 黃誠慧 劉寶貴
劉奕煌 劉奕基 劉瑞香 劉月香 劉奕棟 劉奕樟
高沈菊英 謝文金 謝碧華 許炎山
許焯淋 許惟甯 劉世堰 劉世棟 劉月容 鍾玉萍
鍾沂霏 即 鍾玉蘭
吳定濂 即 吳錦榮
劉學平 劉學國 范寶蓮
潘美華 范勝能 范邱翠連
范春萍 范貴生 范春琪 葉鳳嬌
劉奕昇 劉奕昌 劉奕松 呂巫玉嬌 巫清東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鄧金容 被上訴人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宗恩
呂秋慧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劉奕鐘 劉世文
王珍瑛
劉徐美妹
劉世傳 劉世譽
劉寶珍 劉寶蓮 黃劉鳳英 李春梅
張銘峰 張千慧 張長有 張長樂 張進財 沈 劉菊妹 劉綠妹 葉 劉鳳珠 卓劉鳳春 劉廖欵 劉世傑 張劉香蘭 徐金貴 劉秀雲 即 劉湘慈
劉黃忠 徐寶連
劉淑芬 劉舒卉 劉欣琪 劉宥萱 即 劉菱玉
黃植基
黃朝東
黃朝廣 黃家珠 劉奕賜 劉世博 劉美金 劉美玉 鮑劉碧玉 劉玉嬌 劉春姮 劉月榮 林建忠 林淑芬 林淑花 林淑真
林淑卿
林福隆 林瑞河
林瑞坤 林瑞亭 林秀珍 林秀美 林金華 林添財 林茂川 林鳳嬌 林金木 林陳好 林志興 林昱宏 林俞攸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少琴 被上訴人 林志平
林羿辰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秀娟 被上訴人 林雪鳳
林麗鳳 林燦煌 黃來成 黃永州 黃石章 黃淑芬 黃敏淑 黃淑貞 黃暘瀚 黃沛淇 黃韋綺 黃傳穎 黃俊智 黃俊清 溫黃治 黃玉書
黃盈傑 黃哲成 黃德生 鄒嘉慶 鄒玉蓮
蔡梅珠 劉明星 劉明仁 劉玉霞 劉玉梅
劉玉仙 劉淑芬 劉俞靚 即 劉靜玲
黃劉玉嬌 劉沛晴 陳文旺 劉月榮 彭汝瑄
王基淋 劉奕生
彭鳳銀 葉又慈
劉易紳 劉學隆 劉游月英 劉奕富 劉奕堂
劉奕全劉奕權
劉奕偉 劉奕珠 劉奕本 劉奕雙 劉 楊盡英 劉奕治 劉奕洋 劉奕昀 劉奕志
彭素雲
范曜鵬
范惠嵐
莊寶香
范宥羚 即 范藝齡
范良富 范良貴
范桂英 范金英
劉奕寬 劉致宏 劉秀春 劉奕光 劉芷青 黃進福 黃國華 即 黃國男
黃秀菊 黃育相 黃木貴 謝國庫 劉清芳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林荏福 劉學鈺
劉學甲 劉奕金
劉學全 劉學榮 梁文婷
梁秀容 梁秀芳 劉世芳 蔡張梅嬌
劉智恩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世璽
余美芳 被上訴人 張素琴
劉李五妹 劉奕榜 劉奕順 劉奕來 彭文廣 梁文承 劉榮蘭 劉曾桂連 劉世雄 劉世箴 劉世鏡 溫永凱 温玉蓮 温玉珍 温是晴 溫玉秋 劉世炘 劉世駿 劉世球 余佩娉 劉冠彤 劉宥希 劉泳岑 邱沛情
邱春連 萬傑
林天來 林建名
林芳如 林美珠 林翠雲 林麗清 林慧萍 黃邱秋絨 邱麗華 黃炳森 趙令民
趙令道 黃宜姍 邱貴蘭 高秀子 邱利全 邱貴英 邱貴卿 劉奕正 李靆
劉世祿 吳 劉秀妹 劉世隆
朱 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 劉寶珠 劉世貴 劉世錦
謝尚達 謝尚明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智寺 劉雅玲 劉世萬 劉世寶 劉桂梅 劉美蓉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黃阿梅
劉世泉劉世文 劉世順 劉奕雄 劉世標 劉美珍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緒健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筠雅 即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陳玉蘭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朝麟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袁明楷
袁明鈴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被上訴人 袁明煌
陳曾淑梅
曾文芳
黃麗華 黃麗錦 張秧郘 張麗貞 許蔡冬梅
游象祺 游象宏 游象群 游娟玲 劉智森 劉徐德妹
劉綉雯 劉綉貞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高忠良 蕭玉杉
蕭錦能
蕭玉杉
顧樸
顧瑪莉
葉秀英 許宗欽
許宗寶 許宗斌 許宗泰 許秀珍 鄒清宇 吳華美 鄒 張秀葵 黃鼎傑 黃鼎凱 黃靖雯 黃昱融 謝佳錦 謝文桂 吳謝文靜 謝家荷 謝美華 謝圓滿 謝夢瑰
吳家燿 吳忠源 吳梓源
呂錦煌 呂錦文 呂錦河 詹玉德 劉世堯 劉世皓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奕奎 被上訴人 粘雅玫
邱謝 阿玉 邱建發 邱巧偵 邱月雲 邱睿瑄 李宗淵 李主清 李宗卿 李宗政 劉芯霓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奕弘
謝麗玲 被上訴人 劉明賢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劉奕豪
梅氏翠安 被上訴人 曾川碩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俊豪
廖千霈 被上訴人 許梓奕
許芷昕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許崇倚 被上訴人 高國橋
高國樹 高秀珠 涂達勳 涂錦文 涂錦明 涂小玲 涂馨鎂
黃晝勤 劉智勛 劉世泉 邱春木 邱金蓮 邱春蓮
邱美珠 邱金珠 林游富子 林文彬 林文裕 林淑玲 王嚴淑玲
王毅君 王賢君
王慧君 彭聖富 彭聖賜 彭盛道 彭逸杰 邱宏毅
邱垂周 邱淑鈴 邱卉綺
彭紫涵
胡麗卿 黃靖雯 黃麟 黃耀萱 李雪紅
吳其璁 吳雨涵 劉世明 劉家琳 劉宥芯 林榮華 林逢時 林國安 林虹妤 邱 黃阿絨 游淨彤 游秋楓 劉奕炳 劉奕華 劉奕輝 劉連英 劉連玉 劉秋梅 劉秋蘭 劉奕清 劉奕剛 劉奕文 劉彩雲 梁信棣
梁麗雲 梁信鍊 梁信泰 劉睿豐
劉大鴻
鄭仁壽 律師(即 劉世象 之遺產管理人)楊 李義妹 鍾 李秀蘭 李瑞珍 黃月妹 李仁玉 李仁峯 李鳳嬌 李鳳琴 葉淑華 葉金華 葉孺萱 余鳳美 尹業祥
尹業成 翁書儒
翁書卲 楊元寶
楊佳昕 楊智翔 劉奕賜 劉奕豊 劉奕夫
劉奕廣 劉怜纕
鄒永豐
鄒勝安 鄒貴新 鄒永能 鄒永煥 鄒秋萍 江德科 江德千 江德海 江玉妹 莊江密 李泰源 李建霖 李美慧 許文雄 許崇仁 同上 許學良 許純德 盧振鎊
盧振義 盧振佳 盧芳媛 盧芳美 葉美興 涂霈綺 涂霈騰 涂冠群 劉洙浵 劉彩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中壢簡易庭。
理由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參照)。另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參照)。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開廢棄發回原法院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參照)。依前開說明,上訴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對於系爭土地共有人全體即必須合一確定,須由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 劉成乾 於起訴前死亡,原判決僅列劉成乾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20至292號所示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為本案當事人,惟 邱黃阿絨 亦為劉成乾之再轉繼承人(見本院卷一第278頁、第306頁)。
(二)共有人 劉成超 於起訴前死亡,原判決僅列劉成超如原判決附表編號455至551號所示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為本案當事人,惟劉奕炳、劉奕華、劉奕輝、劉連英、劉連玉、劉秋梅、劉秋蘭亦為劉成超之再轉繼承人(見本院卷八第293頁、第299頁至第303頁、第307頁至第313頁)。
(三)共有人 劉春進 於起訴前死亡,原判決僅列劉春進如原判決附表編352號至359號所示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為本案當事人,惟黃月妹、李仁玉、李仁峯、李鳳嬌、李鳳琴、 徐鳳珠 、葉淑華、葉金華、葉孺萱、楊李義妹、鍾李秀蘭、李瑞珍亦為劉春進之再轉繼承人(見本院卷八第463頁至第499頁)。
(四)共有人 劉成開 於起訴前死亡,原判決僅列劉成開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31號至219號所示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為本案當事人,惟尹業祥、尹業成、楊元寶、楊智翔、楊佳昕、翁書儒、 翁書邵 亦為劉成開之再轉繼承人(見本院卷八第503頁、第511頁至第519頁)。
三、原判決漏列邱黃阿絨、劉奕炳、劉奕華、劉奕輝、劉連英、劉連玉、劉秋梅、劉秋蘭、黃月妹、李仁玉、李仁峯、李鳳嬌、李鳳琴、徐鳳珠、葉淑華、葉金華、葉孺萱、楊李義妹、鍾李秀蘭、李瑞珍、尹業祥、尹業成、楊元寶、楊智翔、楊佳昕、翁書儒、翁書邵(以下合稱漏列之邱黃阿絨等人)為本案當事人,未就漏列之邱黃阿絨等人繼承部分為實體裁判,上訴人所提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且此已致漏列之邱黃阿絨等人之審級利益遭剝奪,原審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又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法院無從將各共有人予以割裂、分別裁判,原審亦無從單獨就漏列之邱黃阿絨等人之脫漏部分為補充判決,原審訴訟程序既有前開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原判決,應屬違背法令。被上訴人范民珠律師(即陳日新之遺產管理人)並已於民國111年7月5日具狀表示不同意由本院自為裁判,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審理等語(見本院六卷第322頁至第326頁)。茲為維持審級制度,保障原審漏列之邱黃阿絨等人之審級利益,自有將本件發回原審更為裁判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原審訴訟程序既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案訴訟發回原審更為裁判之必要。上訴意旨雖未指摘於此,但原判決既有上開重大瑕疵,自無可維持,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中壢簡易庭更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嘉
法官孫健智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