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05號抗告人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凱鈞 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05號駁回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賴秀蘭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高瑞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