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潘國明 被告洪見稱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吳進發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