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桂秋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2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6年11月21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淑敏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調解不成立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或領取其他補助。
六、請就每月必要支出16,000元部份,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交通費、電話費繳款單據等。
七、請說明現是否有工作收入,並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或薪資匯款存摺影本等證明。
八、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中清潔費1,000元之用途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