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許宜婷
許萱楦 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菽臻 被告 莊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詐領保險金、侵佔喪葬補助金及手錶等物品,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情。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