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張瀞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陳信宏 即濟德土木包工業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度司促字第2150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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