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曾恆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敏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