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以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吳厝小段153—3、153—12、153—23地號(重測後分別○○○鎮○○段755、472、475地號)土地,前經臺灣省政府77.7.23.77府地4字第70666號函核准徵收,因徵收補償費未依限發給,徵收核准案失其效力。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承受臺灣省政府徵收業務)就前述土地與原告間原成立之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二、經核原告之訴,係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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