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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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叁點柒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叁點柒陸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毒品海洛因5包(含袋共重5.36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含袋共重5.4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3.75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96年6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0270號及96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618
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餘合計淨重3.7685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96年6月22日草療鑑字第0960004285號及96年8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60005884號鑑定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至於其餘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0公克;1包,驗餘淨重0.1805公克),經分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未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6180號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8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60005884號鑑定書各一紙附卷可稽,尚無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物確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顯非有據,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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