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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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2月12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5公克(空包裝重
0.27公克),係屬違禁物品,因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6年3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1080號鑑定書所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
0.05公克,空包裝重0.27公克),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無訛,乃違禁物,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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