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銘仁 律師複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2,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