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經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被告雖以欲返家照顧其罹病之父親為由,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對其聲請理由予以釋明。且被告於民國95年2月6日為警拘提到案時,係向法官陳稱:「我不是不到庭,我出外工作,我的家人無法聯絡我。」等語甚明(本院卷第23頁),足徵其平日並未在家中照顧親人,然其竟於羈押期間以此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實屬突兀。再者,被告於收押期間並未禁止與其親屬接見通信,其亦可委託親屬代為處理家庭及個人事務,本院因認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不實,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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