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1,5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