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玉山
張登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金婚」影音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六九號被告孫玉山、張登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罪嫌案件,分別因罪嫌不足及曾經判決確定,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六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金婚」影音光碟一片係盜版光碟,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不以屬於犯人為限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孫玉山、張登基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行為,分別因罪嫌不足及曾經判決確定,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依卷內資料可知,扣案之盜版「金婚」影音光碟一片,係不知之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就上開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