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一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一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一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7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3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1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36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8年2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蔡新毅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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