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60,000元,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2月1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