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汪志豪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1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國幣懲治走私條例等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上訴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50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261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2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於民國94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玉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