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武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杜武雄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減為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73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