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榮豐因偽造有價證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