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永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後,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奉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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