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01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月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故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