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秀英 訴訟代理人 王冠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式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解怡蕙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