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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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59號原告 楊錦諒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告 丁圓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本祥 被告 陳建成 特別代理人 陳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確認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各別給付」或「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73萬元及自其中70萬元10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6,000元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解怡蕙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