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謝鎮安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莊家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或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11款、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規定。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應先行調解程序,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000元,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與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等在卷可憑,本院因認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